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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月光华 -- HackerVsSecurity精华区文章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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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sumsun (Soso:"I hate awp!"), 信区: HackerVsSecurity
标 题: 附录一:网络黑客大事记
发信站: 日月光华站 (Tue Dec 4 21:16:36 2001) , 站内信件
20世纪50年代,早期黑客诞生于麻省理工学院实验室。早期黑客都受过优良教育,
他们通宵达旦在实验室操作机器。
60年代早期,拥有巨型计算机的大学电脑设施成为黑客初显身手的舞台。最初“黑
客”(HACKER)是褒义词,指那些尽力挖掘计算机程序的最大潜力的电脑精英。
70年代,一批当年北美大学生运动的领袖,西海岸反越战活动的积极分子,争民权
的斗士渐渐参加了黑客队伍。黑客提倡了一场个人计算机革命,提出“计算机为人民所
用”的观点。领头人为苹果公司创建人史蒂夫·乔布斯。
1979年,年仅15岁的凯文·米特尼克仅凭一台电脑和一部调制解调器闯入了北美空
中防务指挥部的计算机主机。
1983年,美国联邦调查局首次逮捕了6名少年黑客,这6名少年黑客被控侵入60多台
电脑,其中包括斯洛恩·凯特林癌症纪念中心和洛斯阿拉莫斯国家实验室。
1987年,美联邦执法部门指控16岁的赫尔伯特·齐恩闯入美国电话电报公司的内部
网络和中心交换系统。齐思是美国1986年“计算机欺诈与滥用法案”生效后被判有罪的
第一人。
1988年,美康奈尔大学研究生罗伯特,莫里斯向互联网传了一个蠕虫程序,感染了
6000多个系统——几乎占当时互联网的十分之一。同年,在发现有黑客入侵军事网的一
部联网电脑后,美国国防部切断了非保密军事网与阿帕网(早期互联网)之间的物理连
接。
1989年,5名西德电脑间谍入侵美国政府和大学电脑网络。最后这五名西德人以间谍
罪被逮捕起诉,其中3人被控向苏联克格勃出售他们所获情报。
1990年,“‘末日军团”(美一黑客组织)的4名成员因盗窃贝尔公司的911紧急电
话网络的技术秘密而被逮捕。4名黑客中有3人被判有罪。
1991年,美国国会总审计署宣布在海湾战争期间,几个荷兰少年黑客侵入国防部的
计算机,修改或复制了一些非保密的与战争相关的敏感情报,包括军事人员、运往海湾
的军事装备和重要武器装备开发情况等。
1992年,“欺骗大师”(纽约市一少年黑客组织)因入侵美国电话电报公司、美国
银行和TRW公司及国家安全局的计算机系统而被判有罪。
1994年,格里菲斯空军基地和美国航空航天局的电脑网络受到两名黑客的攻击。同
年,一名黑客用一个很容易得到的密码发现了英国女王、梅杰首相和其他几位军情五处
高官的电话号码,并把这些号码公布在互联网上。
1995年,“世界头号电脑黑客”凯文·米特尼克被捕。他被指控闯入许多电脑网络
,包括入侵北美空中防务体系、美国国防部,偷窃了2万个信用号卡和复制软件。同年,
俄罗斯黑客列文在英国被捕。他被控用笔记本电脑从纽约花旗银行非法转移至少370万美
元到世界各地由他和他的同党控制的账户。
1998年,美国防部宣称黑客向五角大楼网站发动了“有史以来最大规模、最系统性
的攻击行动”,打入了许多政府非保密性的敏感电脑网络,查询并修改了工资报表和人
员数据。不久,警方抓获了两名加州少年黑客。三个星期后,美国警方宣布以色列少年
黑客“分析家”被抓获。同年,马萨诸塞州伍切斯特机场导航系统因一名少年黑客入侵
而中断6小时。8月份,中国黑客大行动,抗议印尼对华人暴行。同年,因入侵银行计算
机系统,中国镇江两黑客郝景龙、郝景文被判死刑。
1999年5月一月,美国参议院、白宫和美国陆军网络以及数十个政府网站都被黑客攻
陷。同时,因北约导弹袭击中国驻南斯拉夫联盟使馆,中国黑客群体出击美国网站以示
抗议。
2000年2月,在三天时间里,黑客使美国数家顶级互联网站——雅虎、亚马逊、电子
港湾、CNN陷入瘫痪。黑客使用了一种称作“拒绝服务式”的攻击手段,即用大量无用信
息阻塞网站的服务器,使其不能提供正常服务。
同月,日本右翼分子举行集会,企图否认南京大屠杀暴行,引起中国黑客愤慨,中
国黑客连番袭击日本网站。
2月8日——9日,中国最大网站新浪网招致黑客长达18小时的袭击,其电子邮箱完全
陷入瘫痪。
附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第147号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计算机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保障社会主义现
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
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使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
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第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应当保障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
设施(含网络)的安全,保障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计算机功能的正
常发挥,以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重点维护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
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适用本条例。
未联网的微型计算机的安全保护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公安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国家安全部、国家保密局
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有
关工作。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
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二章 安全保护制度
第八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
规定。
第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级保护
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条,计算机机房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在计算机机房附近施工,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十一条,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由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报省级
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运输、携带、邮寄计算机信息媒体进出境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
第十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计
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有关使用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上口O
第十五条,对计算机病毒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其他有害数据的防治研究工作,由
公安部归口管理。
第十六条,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具体办法由
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安全监督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三)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发现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隐患时,应当及时通知使用单
位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公安部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就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特定事项发布
专项通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
整顿:
(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
(三)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
(四)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
(五)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计算机机房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或者在计算机机
房附近施工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运输、携带、邮寄计算机信息媒体进出境,不如实向海关申报的,由
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
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
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处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
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执行本条例的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
、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
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是指用于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硬件和软件产
品。
第二十九条,军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按照军队的有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公安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1997年5月20日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管理,保障国际计算机信息交流的
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国际联网,应当依照本规定办
理。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以下简称国际联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为实现信息的国际交流,同外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联接。
(二)互联网络,是指直接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互联单位,是指负责
网络运行的单位。
(三)接入网络,是指通过接人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接入单
位,是指负责接入网络运行的单位。
第四条,国家对国际联网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有关
国际联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国际出人口信道提供单位、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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