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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历史学家戴格勒(CarlnDegler)说:“个人主义是遗留给后代的清教主义的核心”,“如果说美国人今天是个个人主义者,那么,清教主义是个人主义的主要根源”。
美国社会学家施密特说:“基督教的价值观为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奠定了基础”,因为“从灵魂上来讲,神拯救的是个人而不是集团,没有一个人因为是基督团体的成员而获救。”
关于人权思想与新教的关系,马格利奇说“千万不要忘记,人权肇源于基督教信仰”。
关于民主政治与基督教的关系,美国世俗学者桑多斯说“基督教构成了民主和人民自治思想的最深厚的基础。”
美国社会学家施密特说:“基督教影响最深的地方,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也最普遍”。“如果不是基督教促成了独立宣言和宪法指定者的思想,公民的自由与权利将不存在。”
编著了《韦氏英语大词典》系列丛书的美国著名语言学家韦伯斯特说:“我们的公民应当及早明白,纯正共和主义原则的真正源泉是《圣经》,尤其是《新约全书》”,“《圣经》是世界上最具共和思想的书籍”。
民主主义的基础是个人主义,在西方这是一个共识。在西方,凡是独裁的国家首先要摧毁的就是个人主义思想,而代之以表示人民利益的某个集合概念如“人民”等等。比如,纳粹就称个人主义为极端的利己主义,把“个人的权利”的概念改变为“人民的权利”这个概念,把人民变成脱离了个体的集合概念,然后以人民的名义开始独裁,让人民这个词成为纳粹对实质人的权利的践踏的一个遮羞布。现在德国大众汽车的“Volk”这个词,就起名于希特勒时代,反映着那个时代德国对“人民”这个集合概念的吹捧。天主教时代的“神爱世人”时的“世人”这个概念一样,长期也是一个集合概念,在“神爱世人”没有落实到“爱每一个人”的时候,意味着对异端的迫害和政教合一,意味着对每一个实质上的人的权利的忽视和剥夺。
作为集合概念的“人民”,是集权政治的思想基础,其思想源远流长。在个人主义产生之前,个人被视为团体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组织的一个有机单元,在与整体的联系当中才被认为有意义,如同肢体与身体的整体的关系一样,没有了整体,肢体就被当作无意义。就个人与人民的关系来说,脱离了整体的人不被认为是人民,个人被人民这个集合词所取代,个人的存在意义在人民的概念下被抹杀。集权主义者声称自己是人民利益的代言人等等,实际上,人民没有具体的体现者,“人民”不过是集权统治者当作粉饰其合法性和正当性的手段。个人主义产生之后,人民这个概念在个人主义那里不再是一个集合概念,而有了具体的体现者,那就是每一个人。个人主义者认为,个人不是团体的有机组成部分,不是肢体与整体的关系,而是团体的散在单元,是团体中的独立的个体。人民或民众等概念就是由个人组成,个人的意志就是人民的意志的一部分,个人的权利也是人民的权利的一部分。
实际上,没了个人主义,民主自由等意识形态大厦就会轰然倒塌。美国学者施密特说:“没有个人的自由就不是真正的自由,无论是在政治领域、经济领域还是宗教领域。”
美国是一个个人主义的国家,中国人在理解美国的个人主义的时候,往往把个人主义当作是利己主义,唯利是图等等。在中国人眼里,个人主义的美国人,基本上是一个六亲不认只顾自己的形象,甚至是损人利己的感觉。其实,这是种误解。中国几千年来是个儒教社会,注重团体,崇尚集体主义,中国人几千年来又被统治者的“苍生”等集合概念愚弄,因此没有个人的概念,没有理解个人主义。在美国人看来,个人主义不是损人利己,不是利己主义。个人主义就是邻居爱,就是利他主义,就是要照顾到别人的利益。因为个人主义意味着每个人的权利都要受到尊重,不仅是自己的权利,也是他人的权利。不尊重他人就不是个人主义,损人利己也不是个人主义,因为它践踏了别的个体的权力。个人主义意味着每个人都首先尊重别人的作为个体的权利,然后社会也必须尊重你的个人的权利。一般中国人见美国人既鼓吹个人主义,而又在与人交往中显示出极大的邻人爱,乐于帮助别人,尊重别人生活和权利,因此感到困惑不解,认为这是彼此很矛盾的行为,其实是因为没有理解个人主义的实质。
二、在美国,自由民主都是用基督教语言来表达的
民主自由等思想起源于基督新教的教义,因此,在美国,人权自由民主等思想干脆直接都用基督教语言和基督教逻辑来表达,反映着民主自由思想与基督新教的渊源关系。
关于人的权利,《独立宣言》说,“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自明的:人人都从上帝那里被赋予了一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在这里,“自明的(Self evident)”一词,是基督教文化中的惯用语,其意义,就如加里·阿莫斯(Gary Aamos)说:它是指“无需证明,借着上帝的直接启示,通过直觉来认识的真理。该词设定,人是按照上帝的形象造的,并对人的理性设定某些信念。”这个词的使用源于保罗的《罗马书》。
哈理·杜鲁门总统说:“我们相信,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是每个人的权利,我们相信,人人是生而平等的,因为人人都是上帝按照自己的形象创造出来的。”另一位总统艾森豪威尔说,人的权利是上帝赐与的,这是美国人的信念。
小布什在他的第二次就职演说中,在谈到人权的时候说:“因为天堂和地球的创造者依照自己的形象创造了人们,所以,在这个地球上,每一个男人,每一个女人,都享有生来与俱的权利和尊严,都有无可比拟的价值”。
布什讲的“天堂和地球的创造者”指的是上帝,与杜鲁门和艾森豪威尔讲的上帝是同一概念,他们都说的是《圣经》中的上帝,《圣经》中的创造了地上的万物,也创造了天堂。他们说的“依照自己的形象创造了人们”,指的是众所周知的《圣经》中的上帝造人的故事,说上帝依照它自己的形象创造了世人。
关于美国的民主制度,《独立宣言》说,“人人都从上帝那里被赋予了一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才在人们之间成立了政府,政府的正当权利来自于人民的同意。无论何时,当某一形式的政府变得危害这一目的时候,人民就有权改变或废除它,并建立新的政府。”也就是说,上帝赋予了人的生命的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和实现这些权利,才组成政府。政府的目的是来为民众服务的,政府的组成和合法性都来自于人民。
在这里,独立宣言强调了个人主义,首先是宗教上的个人主义,即人人都从上帝那里获得了权利,而不是一个作为一个整体的人民。其次是政治上的个人主义,即政府是为这些个人服务的,它的合法性在于保障每一个人的权利,为每一个人的服务。我们知道,美国是一个个人主义的国家,它的民主政治、自由经济体系全都建立在个人主义思想之上的。美国思想家千宁(W.Channing)对美国人理解的个人主义作了个经典阐述,他说:“人生而有种种权利,就事物的秩序来讲,他们先于社会而存在,构成了社会的基础,为社会提供了人的能力,他们乃是各种社会制度的伟大目标之所在。”也就是说,各种社会制度都必须为个人而服务。
艾森豪威尔说,因为人的权利是上帝赐与的,所以“人民推选领袖,不是让他们来统治,而是来服务”。也就是说,因为每个人都有着来自上帝的权利,所以,人群中的领袖,只能是被选来为他们服务的。艾森豪威尔还说,凡是反对这一信念的人,在他们眼中没有上帝。也就是说,艾森豪威尔的思想和逻辑是,凡是不民主的也就是反上帝的。
实际上,翻阅美国建国以来的重要史料,你就会发现,无论是在独立宣言、美国宪法、还是在总统或其他重要人物的演讲当中,美国人在论述人权和民主的正当性的时候,都遵循着“上帝爱人、上帝赐每个人以权利,为保护这些权利,所以要民主和自由”的逻辑。这种逻辑和理论是美国意识形态中的公式化逻辑,独立宣言以来,美国的意识形态代表者,都从上帝造人和上帝对人的爱开始论述平等人权自由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从保证这些权利的角度,来阐述自由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必要性。
“因为上帝仿照他自身创造了人们,因此人生来就有不可剥夺的权利和尊严,因此必须实行保障了每个人权利的自由经济和民主政治”,这种逻辑和理论,对于基督新教徒占国民多数的美国人而言,也是不言自明、无需论证、理所当然、无可驳辨的公理。
在美国人的国民意识中,自由民主人权之所以是最好的,是因为它与上帝联系在一起的,上帝证明了自由民主人权的合理性和公义性。脱离了基督教义,民主自由等将无法被证明是正确的。
也就是说,在美国人的心目中,自由民主的理念和体制之所以之最好的,因为它来源于上帝造人和爱人的教义,体现着上帝的律法和公义,是最符合基督精神的,是基督精神在世俗事务上的体现。《圣经》中的上帝造人以及神爱世人的人的思想,直接成为自由和民主的合理性来源,成为美国人为民主自由辩护的根据。
托克威尔在论述美国的民主时说;“美国人把基督教的观念和自由的观念这样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以至于在他们的脑海中这两个概念不能单独地存在”。
美国的宗教政治学家保罗·威廉姆斯说:“美国人把民主的理想视为上帝的意志,美国人确信民主正是生活的法则,国家必须加入进来,政府必须把民主当作宗教来宣扬。”
抛去上面讲的自由民主人权的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复杂的宗教教义,美国人理解的自由民主人权的无可怀疑的公义性与上帝之间的关系,一般都是遵循着这样的思维:
“上帝创造了人,是依照他自己创造的,所以,人是最尊贵的(人权思想),人是这个世界的目的,任何制度和组织都是为了实现人的权利和设置的,他的和理性和合法性只能从人从中获得的福祉来评价(个人主义和民主主义)。
上帝创造了人,是来荣耀上帝的,所以人应该充分的发挥出自身的才能,有充分地发挥学习才能和发挥自身才能的空间和余地,有充分的条件让自己的人性达到一个完美的境地,所以,人必须是自由的,人和制度都不能限制这种自由,如果限制了这些自由,那么人就无法充分发挥自己实现自己,也就无法荣耀上帝(自由主义)。
因此,在这个世界上,自由民主和人权是最符合上帝的旨意的社会制度,是最符合上帝创造这个世界目的制度,也是对人最仁爱的制度、是最有助人成长和完成自我的制度(全世界都应该是自由民主体制,救世主义)。
每一个信上帝的人,都应该去爱人,爱所有人,他的行动应该体现出上帝的荣耀,应该实现上帝的旨意,所以,帮助其他国家的人去实现自由民主,是相信上帝的人使命和义务(选民意识和使命感、以及干涉主义)。”
这种思维,其实就是美国意识形态中的自由民主以及天命意识和使命感的完整内容,是美国国民的共识,也就是它的主流意识形态。
美国人的这个共识,落实到具体的体制上,就是美国人奉行的个人的自由和人权的保证体制,就是自由经济制度和民主政治制度。这些制度在美国人的思想里,与上述美国的意识形态相对应,也与上帝联系在一起。如果也抛开这些制度的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复杂的宗教教义,用一般美国人的语言和思想方式来表达他们对民主自由制度的公义性的理解,那就是这样:
“人是上帝创造出来的,并且是依照上帝的形象创造出来的,所以,人有着崇高的尊严和价值,这些尊严和价值必须得到充分的保护。人的尊严和价值表现在他的各种权利上,表现在他的生命权、财产权、身体自由权等权利上,这些权利无论在那里,都不能受到侵犯。所以,全世界的国家和政府都应该尊重和保障人的这些权利(人权宣言和世界人权条约)。
人是依照上帝的形象被创造出来的,所以,政府是为人服务的。政府的合法性必须由人民承认,功用必须由他的人民来评价。政府应该是由人民选举的,为人民服务的。这个人民是个人主义的人民,即人人都是人民的一分子,人民的权利的实现必须由每一个人的权利的实现来体现,而不是集合概念的没有体现者的人民(民主政治制度)。
人是依照上帝的形象被创造出来的,是来荣耀上帝的。所以人人都享有生来与具的自由。这个自由让人来充分地实现自己,以来充分地荣耀上帝。这个自由首先包括人择业的自由,人可以充分地依据自己的能力和爱好来选择职业,中世纪的身份和职业的限制是野蛮的;还包括从事经济活动的自由,让人能拿自己的能力来与社会交换,使自己的能力获得作充分的发挥。社会主义的不许人自己搞经济的政策实限制人自由的,所以是不好的,必须搞自由经济,也就是市场经济(自由经济制度)。
这是美国人对民主政治和自由经济及人权保障制度的认识和感觉。
此外,美国人的一些个性和习惯也与基督新教的教义联系在一起,比如美国人独立和竞争的个性、以及尊重他人隐私的习惯,也由来于清教主义。他们在美国遵循这样的逻辑,即:
人是荣耀上帝的,所以人应该完善自我。这个完善自我包括自身的修养和自我的实现。尤其是自我的实现,在充分地通过自由实现自我的同时,人应该依靠自己来实现自我,而不是靠他人、父母或亲缘,所以,依靠血缘得来的职业成就是可耻的(个人主义的竞争制度)。
人的权利和自由,同时意味着人的责任。因为人人都是上帝创造的,所以,每一个人都享有同样的自由和权利。每一个人在享受这些自由和权利的同时,必须尊重别人的自由和权利,尊重别人的自由和权利也就是尊重自己的权利和自由(尊重他人,注重隐私)。
等等,美国人思维方式与基督教的渊源关系,可以说不胜枚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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