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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不可抗力”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事件而直接影响合同履行或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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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地价款之给付<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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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土地使用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用地者必须在三天以内以支票或现金向市国土局给付用地价款10×即____港币(HKS____)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合同履行时,此定金可以抵作用地价款。〔用地者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请求退还定金。〕<BR>
第三条 给付定金后的用地价款余款,用地者必须于签订土地使用合同之日起九十天内一次付清。<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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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登记发证<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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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土地使用合同签订后并在付清用地价款后,用地者应按特区土地登记发证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十五天内到市国土局办理土地登记。<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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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界桩定点<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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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土地使用合同签订后〔三十(30)〕天内,市国土局应会同用地者实地依图验明宗地图所标示座标各拐点埋设的混凝土界桩。核定面积无误后,双方在宗地图上签字认定。用地者必须妥为保护界桩,不得私自改放。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书面报告市国土局,请求重新埋设,所需费用由用地者支付。<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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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管辖<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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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用地者及其受让人在甲地段及下述第八条所述之分地段上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经济特区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以及工业村管理规定。<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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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土地利用要求<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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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甲地段土地之用途必须符合土地使用合同中所述之土地用途。若需要改变土地使用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必须报市国土局审批。用地者在宗地图红线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BR>
(1)主体建筑物的性质:如发展大纲图。<BR>
(2)建筑密度:按发展大纲图之建筑密度表设计。<BR>
(3)建筑容积:为建筑总体的1.8。<BR>
(4)总建筑面积:不超过____平方米。<BR>
其中:专业厂房:____平方米。<BR>
标准厂房:____平方米。<BR>
单身职工宿舍:____平方米。<BR>
商业楼宇:____平方米。<BR>
(5)主体建筑的装饰要求:内外部装饰均按批准的建筑设计确定。<BR>
(6)按发展大纲图,用地者将留出不少于____平方米的空地,其中____平方米为地面空地,____平方米为在建成的建筑物上的空地。<BR>
(7)所有建筑物的设计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建筑法规。国土局不得无理由地不批准发展大纲图。如果日后发展大纲图有小小的改动,则可不经国土地局批准即生效。<BR>
第八条<BR>
(a)在转让后的分地段上兴建的专业或标准厂房、单身职工宿舍或商业楼宇,必须符合发展大纲图的规定以及土地使用合同之土地用途。<BR>
(b)在甲地段之分地段转让后上兴建专业或标准厂房、单身职工宿舍或商业楼宇必须符合发展大纲图之规定以及土地使用合同之土地用途。<BR>
第九条 用地者对甲地段的建设开发以及其受让人项目的建设与生产过程中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律、条例和法令,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实施细则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工业村管理规定中有关环保的规定。执行防治污染、防止公害的设施,要采取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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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设计、施工图纸、施工、竣工<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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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用地者应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后二(2)个月内向管委会按发展大纲图提交第一期发展建设规划设计图纸、施工设计图纸及施工计划。管委会应在收到上述图纸和计划之日起一(1)个月内作出书面审批。若上述一(1)个月期间届满而不批复的,则用地者的图纸和计划视为已经被批准。<BR>
用地者的受让人在与用地者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二(2)个月内向管委会按发展大纲图提交其所受让的土地的规划设计图纸、施工设计及施工计划。管委会在接到上述图纸、设计和计划之日起一(1)个月内作出书面审批。若上述一个月期间届满而不批复的,则该受让人的图纸、设计和计划视为已经被批准。<BR>
第十一条 宗地图范围内的详细规划、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上述第七条的土地利用要求及发展大纲图规定的设计要点,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绿化、边防、航道等问题,须报管委会批复。<BR>
第十二条 用地者应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起〔十二(12)个月〕内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施工设计图约以及申请并取得的打桩和上盖工程执照,动土施工。<BR>
第十三条 规模大的、特殊的、复杂的工程,其规划图纸、施工设计图纸和动土施工时间按上述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办理报批或进行有困难的,经用地者申请,管委会可按情形斟酌放宽时限。<BR>
第十四条 用地者应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以前建成不少于七十五万(750,000)平方米的标准和专业厂房、单身职工宿舍以及商业楼宇。如果用地者延期竣工或有部分土地建设开发未完成或转让,按未发展之土地市价的百分之十(10%)向市国土局缴纳延期罚金,可从缴纳罚金后延期一年。<BR>
在市场销售情况许可下,用地者应按下列表进行建设下列楼面建筑面积的标准厂房、专业厂房、单身职工宿舍和(或)商业楼宇:<BR>
(Ⅰ)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需建成不少于十五万(150,000)平方米;<BR>
(Ⅱ)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需建成不少于三十万(300,000)平方米;<BR>
(Ⅲ)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需建成不少于四十五万(450,000)平方米;<BR>
(Ⅳ)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需建成不少于六十万(600,000)平方米;<BR>
(Ⅴ)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需建成不少于七十五万(750,000)平方米。<BR>
如果因不可抗力事件,使用地者无法遵守本第十四条的规定,则市国土局和用地者应该按本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协商处理。<BR>
第十五条 用地者建成的标准和(或)专业厂房和(或)单身职工宿舍和(或)商业楼宇在竣工之日后十(10)天内,管委会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建筑物合格证书》;不合格的,限期纠正。领取《建筑物合格证书》后,标准厂房、专业厂房、单身职工宿舍、商业楼宇始得正式交付使用。<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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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市国土局的责任<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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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除其在土地使用合同项下的义务外,市国土局还应有下列责任:<BR>
1.负责提出宗地图红线范围外各配套工程进度表,实施红线区外各项配套工程及支付连接红线区内配套工程的有关费用;<BR>
2.市国土局进行上述第十六条第1款项下的工程以及下述第十七条项下的连接工程时,有责任先向用地者提供建设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的范围、详细工程内容、工程进度表等以便配合用地者的建设方案),并经用地者书面认可(除非不符合用地者开发建设的一般要求外,用地者不得无理由地不予认可)方可施行。上述市国土局的建设方案若有任何变更应事先经用地者书面同意方能生效(用地者不得无理地不同意);<BR>
3.市国土局应通知用地者可能影响甲地段开发建设或经营的法律责任的任何变更;应尽其最大努力确保任何法律变更不影响或改变土地的开发或经营。<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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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共使用工程<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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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市国土局应委托用地者认可的国内外专业顾问,规划及统一设计及建设甲、乙地段之公共使用工程,其资金由用地者和乙地段的发展商(若在当地尚无乙地段的发展商则由市国土局)按甲地段与乙地段的面积比例就实际费用与用地者共同分担。<BR>
第十八条 公共使用工程竣工后的产权应无偿交给管委会按工业村管理规定经营管理。公共使用工程的有关管理费支付方法如下:<BR>
环绕工业村的公路、围网维修和污水处理:由用地者和乙地段的发展商平均分担。<BR>
政府部门功能、公安和边防:由深圳市政府负责。<BR>
第十九条 市国土局进行上述第十六条第1款和第十七条项下的工程,可以准许深圳经济特区内外(包括香港)的承包商参加投标。公开招标文件应由用地者书面同意,而且用地者应有权参与评标,若无法决定中标承包商时,应由市国土局和用地者共同选定的独立声誉良好的香港或中国测量师决定。若是深圳经济特区外的承包商中标,则该承包商在动土施工前,必须向深圳市有关部门申请登记注册或与在深圳市已登记的承包商一起进行施工工程。<BR>
第二十条 用地者按上述第十七条应支付给市国土局的费用及其他款项必须事先得到用地者对该费用及款项的预算的书面认可。在实际支付时,市国土局必须提出经审核的有关文件证明,费用或其他款项以发生有关费用或款项时的货币支付。 <BR>
十、供水、供电、电话线、市政服务<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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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市国土局负责向甲地段提供足够的不间断食用水和工业用水供应并负责在土地使用合同签订前或同时向深圳市供水单位取得必需的批准,准许用地者和(或)其受让人缴纳的水费与深圳市国营企业缴纳的水费相等而且不用缴纳任何附加费。<BR>
第二十二条 市国土局负责在土地使用合同签订前或同时申请该地段为特别区域并取得批准用地者申请由香港之中华电力有限公司直接供电,并负责取得广东省供电局或有关当局之批准向中华电力有限公司购买充足及电压稳定之电量并取得必需的批准,用地者和其受让人不用向上述供电局或有关当局缴纳任何附加费。<BR>
第二十三条 市国土局负责在土地使用合同签订前或同时取得深圳市有关当局同意供应足够由甲地段直拨至香港及其他外国和地区所需之电话线以及传真线路不少于一万二千(12,000)条(到一九九0年底需不少于约二千四百(2,400条);并且负责向有关单位取得必要的批准,准许用地者和(或)其受让人深圳市国营企业电话收费标准缴纳电话费(包括装置费用);而且免缴任何附加费用。<BR>
第二十四条 甲地段内之市政服务由管委会负责,管委会有权向用地者及其受让人收取下列费用:______。但对上述各项以外的费用,用地者及其受让人有权拒绝缴纳。<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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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建筑维修活动<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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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用地者在用地地界范围内进行建设及维修管理时,对周围环境及设施应承担的责任,包括:<BR>
1.所属建筑物品或废弃物(如泥土、碎石、建筑培训等)不得侵占或破坏宗地图以外的土地及设施。<BR>
如需临时占用市政道路,应报请市公安部门批准。<BR>
如需临时使用宗地图以外土地,应与该土地的使用者协商;若属市政府未批土地,应报市国土局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土地临时占用费。<BR>
2.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倾倒、储存任何材料或进行任何工程活动。<BR>
3.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通知,用地者在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污水、污物、恶臭物或影响环境的排泄物均应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以便执行当地排放标准,不得损害周围的环境。<BR>
4.在土地使用期限内,用地者对甲地段内的所有市政设施,均应妥善保护,避免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工程的一切费用。<BR>
第二十六条 用地者须得到环保局之书面承诺才能于用地范围内或建筑物内装设将会发放厌恶性物体的机械、炉灶或其他设备等。<BR>
第二十七条 用地者因工程需要在开辟、铲除或挖掘毗邻地段的土地前必先取得管委会的书面批准(管委会不得无理由地不批准)。<BR>
第二十八条 在进行建筑或维修工程之前,用地者必须摸清甲地段或相邻地段的明渠水道(包括水管)、电缆、电线以及其他设施位置,并向有关部门呈报处理上述设施的计划;用地者在未获批准之间,不得动工。其中需要改道、重新铺设或装设的费用,均由用地者负担。<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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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消防设备<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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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用地者须负责提供适当及充足之救火通道于消防局之人员及器具在任何时间内通过以便抵达任何在甲地段内之建筑物,并保持此等通道畅通无阻。<BR>
第三十条 用地者须在甲地段内负责提供救火专用的水龙头,灭火工具及其它消防设备,并保持此等设备于良好情况以便使用。<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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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接受检查<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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