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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3日   《看好你的钱袋子》   叶 林

    央视国际 2004年04月21日 14:31

    主讲人简介:叶 林,男,1963年出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分别获法学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曾在香港大学法学院进修。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同时担任民商法教研室副主任,国家社会科学重点基地中国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教授,中国人民大学证券与金融研究所核心专家,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迄今已出版专著(独著及参著)、教材等十余部,并先后在《政法论坛》、《法学家》等中外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除主要从事民商事法律科学的教学及研究以外,还曾参与我国合同法起草、公司法和证券法修订、民法典的草案起草及有关部门组织的讨论。

    内容简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商业投资对经济的拉动作用日益显现,要保持市场进一步繁荣发展,必须高度关注投资者权利的保护。但处于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会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还同时带有资产主义市场经济的因素。在经济和社会的转轨时期,市场及投资风险无疑被放大许多,为避免投资成为投机和赌博,为降低商业投资风险,迫切需要提升投资保护力度。这既需要政府、司法机关的努力,还需要社会公众的觉悟提高。

    投资安全与投资风险是一对孪生兄弟,如何认识权利商品的特殊性?如何降低商业投资风险?这是我们必须面对的话题。

    (全文)

    那么关于这种所谓的投资区分为两类,一类是所谓商业性的,一类是我们所说的一般意义上资金的投入。这个界限看起来是清晰的,但是事实上有些时候相当的模糊。

    我记得早在90年代中期在北京曾经发生过一个案例,这个案例是一个关于证券市场的案例。原告是北京信息学院的一个教授,张胜利,被告是当时的四通财务公司,张胜利教授之所以起诉告四通财务公司的原因,是因为他曾经在四通财务公司开户,买卖股票,那么后来四通财务公司没有经过张胜利教授的许可,给他做了一个指定交易,也就是说,指定交易的核心就是说你如果张胜利教授以后再去买卖股票和转存款项的话,你必须通过四通财务公司而不能通过任何其他的公司来办,除非你撤销这个指定交易。可是这个事情指定交易做完以后,四通财务公司并没有跟张胜利教授讲,所以张胜利就一直以为自己可以像从前的做法一样,可以在A公司买股票,到B公司卖股票,到C公司去把钱提出来。那么有这么一天张胜利教授就跑到另外一间公司证券公司去下单买四川长虹,当时下单的价格是七块六毛钱,下单以后,营业员告诉他你这个单子执行不了。那张胜利教授就问为什么执行不了,说执行不了不知道,原因很复杂,多种多样,经过了百般的讨论以后,最后营业员告诉张教授说可能是由于你自己的账户方面的原因出了问题,你得回去看看你的开户的证券公司到底怎么回事,有可能是被做了指定交易,所以你在我这个机构是不能下单的。那张胜利第二天就跑到了四通财务公司去问营业员到底怎么回事,他的单子在别的公司下不去,最后被告知的情况是你被做了指定交易,而我没有告诉你,对不起。于是张胜利教授一气之下就回了家,从此洗手不干,叫做金盆洗手。

    在以后的若干年当中,四川长虹曾经一度它的股价涨到60多块钱,所以张胜利教授事过境迁了许久以后,然后就起诉告了四通财务公司,说如果当时我按七块六毛钱的价格买下来,买的数量如果是三千股,那么在最高的股价比如说七十块钱左右的时候,我可以把它卖掉,每一股我会获利五十多块钱,近六十块钱。那一共三千股,你赔我,15万。但是同时由于我是个消费者,你是个生产者和经营者,你的行为隐瞒了事实真相,没有告诉我真实情况,属于欺诈,所以你应该加倍处罚赔我三十万。而且当时的法律依据,起诉的时候所依赖的法律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49条。那么这是一个知识分子作为原告提起的诉讼,那么这个知识分子所提起的一个诉讼所依赖的是什么呢,依赖的是一个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那我们说什么是投资?什么是消费?这个界限取决于你的目的是什么?如果说你的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生活消费,比如说我买一瓶矿泉水是为了喝的,不是为了买了一瓶矿泉水是为了转售出去的,那你能够说它是投资吗?能说它是商业性的?你只能够说它仅仅是个生活消费。那么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来讲,最后法院驳回张胜利教授的一个主张,说你应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这个不成立。为什么?因为你买股票、卖股票不是生活消费,而是一种投资,而是一种经营,既然是投资,既然是经营,就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关系,而只能够按照一般的民事法律加以处理。

    那么当然法院并不是完全驳回了张胜利教授的请求,而只是赔了他几千块钱,理由是由于你限制了人家给人家做了某种交易上的限制,使人家的选择权受到了影响,所以与这种选择权受影响而产生的损失,是应该由你四通财务公司也就是被告来承担的,除此以外你的全部请求被驳回。我想这是一个比较正确的案子,但是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一个是,老百姓心目当中所谓的投资经常被错误地使用着。

    所以我们今天所说的投资是那些或者旨在增值或者是为了获取某种利益而投入的资金行为,这个我们才把它叫做商业行为。那么一旦你是以商业的行为商业的投入的方式去从事一种活动,风险随之而来,这种风险不是我们市民社会所遇到的风险,比如说不是说我的一个朋友借了我的钱,突然之间遇到了很大的麻烦,没办法还钱,不是这种小的市民社会当中出现的风险,它的风险被放大了很多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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