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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公交查询管理系统,主要实现对人员资料的管理以及车辆的分配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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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公共汽车乘车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汽车乘车管理,保障城市公共汽车营运安全,维护公共汽车乘车秩序,创建文明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在我市乘坐公共汽车者,必须遵守本规则,并应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服务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驾乘人员的安排,共同维护乘车秩序 


    第三条 乘客必须遵守下列乘车规定: 

       (一)在站台或指定地点依次排队候乘,不准在行车道上候车或拦车,车停稳后先下后上,依次登乘,上车后不要堵在车门口,严禁攀爬车窗上下车;严禁要求驾驶人在无公交站点的路段上下车. 

       (二)无人售票车应从前门上车,后门下车. 

       (三)赤膊者,醉酒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及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准登乘公共汽车. 

       (四)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上车,其他乘客应该主动给他们让坐;带小孩的乘客要监护好自己的小孩,避免事故发生. 

       (五)乘车上车后注意安全,拉好扶手杆,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车外;不准躺卧或蹬踏座位,不准在座位上堆放物品,占据座位;不准在车厢内编织毛衣,撑伞;不准打闹,斗殴;不准自行开关车门;不准玩弄和损坏车辆设备,公交设施或者进行其它妨碍行驶,停靠和乘客安全的行为. 

       (六)车辆运行中,不准进入驾驶室和其它有碍行车安全的部位,不得坐在引擎盖上,不得与驾驶人闲谈,不得妨碍驾驶人正常操作. 

       (七)车内禁止吸烟,不准向车内外吐痰,扔杂物. 

       (八)禁止在公共汽车上进行销售,赌博,乞讨,叫卖,禁止在公共汽车上张贴和散发宣传单,广告纸. 

       (九)车辆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应当配合乘运人员的安排或者换乘其他车辆. 

       (十)到达票额规定的站或者终点站后,必须离开车辆,不准越站或者随车返乘.
 

    第四条 乘客必须遵守下列票务规定: 

       (一)上车后主动照章购票或刷IC卡,并接受乘运人员和稽查人员查验票. 

       (二)乘坐无人售票公共汽车必须自备零钱,主动投币,投放纸币时应展开让驾乘人员确认后再投到钱箱内,同时按投币额获取车票并保留至下车,以备查验;车上不找零,任何人不得在车上收取乘客票款. 

       (三)禁止无票或废票乘车,禁止超过票价的有效路程乘车. 

       (四)身高1.2米(含1.2米)以上的儿童应当购票乘车.每名乘客可以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足1.2米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儿童集体乘车应当按实际人数购票. 

       (五)乘客可免费携带重量不超过15千克或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3米的物品乘车,超过者按所乘线路的票价购票.重量超过30千克或长,宽,高之和超过1.7米的物品,公共汽车不予承运. 

       (六)车票售出概不退换,并限当次乘坐有效,但遇车辆故障时驾乘人员安排换乘的,所持车票继续有效,其中持IC卡的乘客应向驾乘人员出示IC卡. 

       (七)因车载机故障无法使用IC卡时,乘客应照章购票,乘坐无人售票车应主动投币. 

       (八)持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免费的特种证件乘车的乘客,应主动向驾乘人员出示证件,并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的稽查. 


    第五条 离休老干部,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可凭离休证或老年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现役军人法定节假日可持证免费乘坐公共汽车;盲人和持证的残疾军人可免费乘坐公共汽车. 


    第六条 行动不便以及患有严重疾病的老年人或其他乘车人乘坐公共汽车时应当有人陪护,无人陪护者发生乘车意外伤害事故时,应自己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乘客下车时未购买车票的,视为无票乘车,无票乘车或不按本规则购票或使用IC卡的乘客,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超过票价路程乘车的,按全程票价补交票款. 

       (二)无票乘车或废票乘车按全程票价的五倍补交票款. 

       (三)持假的免票特种证件和特种IC卡乘车的,按200元/次补交票款,并没收其假证和卡. 

       (四)持伪造IC卡乘车的,按400元/次补交票款,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拒绝驾乘人员和稽查人员验票的按无票乘车处理. 

       (六)持假币,残币和不按规定票价少投币乘车的按无票乘车处理. 

       (七)持挂失IC卡乘车的,乘客应当主动将该卡交给驾乘人员,驾乘人员有权收回该卡. 


    第八条 乘客对携带的物品应当妥善管理,不得妨碍其他乘客,因自身原因造成所带物品损坏时,自行负责.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和放射性等危险品以及其它有碍乘客安全,健康的动,植物和物品乘车.
 

    第九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造成公共汽车设备,设施损坏或者乘客,驾乘人员财物损失,人身伤害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赔偿经济损失,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条 违反本规则,不听劝阻或经教育后仍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司乘人员或稽查人员可将乘客带交城市公共客运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乘客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构成治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发生在公共汽车上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驾乘人员和乘客应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并有义务协助调查取证,维护,保护好现场,紧急和特殊情况下,必须服从公安人员的指挥.
 

    第十三条 驾乘人员和乘客在公共汽车上发生的矛盾,纠纷,应先由企业主管部门调解,处理;调处有争议的,可以到城市公共客运管理部门申请调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乘客对司乘人员和稽查人员违反票务规定,服务规范,工作职责的行为及其它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投诉和提出控告.经查证核实的,由公交企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长沙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长沙市公用事业管理局1996年10月1日公布的《长沙市公共汽车车票使用办法》同时废止. 



                                                                  长沙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二00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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