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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司法制度区分为地方及中央两个层次,地方是由行政官兼管狱讼之事,轻微的案子多由地方一审了结,较大的刑案则由府、按察使、巡抚等层层复讯,判决送达中央司法机构刑部,如无异议才能定谳。地方衙署兼法院的情况下,公义的伸张往往取决於行政官员的清廉操守及个人能力,所以形成民间私刑泛滥、人权受到压抑,致使「包青天」一类的故事不断传颂,也造成人民对官衙的恐惧及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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