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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RaoRen (亮马?亮马!), 信区: Traffic_Info
标 题: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小型客车使用安全带管理的
发信站: 日月光华 (2002年09月10日18:10:12 星期二)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小型客车使用安全带管理的通知
公交管〔1994〕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1992年11月15日我部发布了《关于驾驶和乘坐小型客车必须使用安全带的通告》,《
通告》规定:“自1993年7月1日起,上路行驶的小型客车驾驶员和前排座乘车人都必须使
用安全带”。从《通告》实施一年来的情况看,多数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真执行《通
告》的规定,依法监督检查安全带的安装、使用情况,有效地减轻了交通事故的人身伤害
程度,挽救了许多驾驶员和乘车人员的生命。这一措施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也引
起了世界上一些国 家的关注。但是,由于一些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使用安全带的重要
性及意义认识不够,宣传和监督检查不力,部分公安干警不能以身作则、带头使用安全带
,致使不按规定系带安全带的现象有所增加。为充分发挥安全带有效的保护作用,切实加
强对小型客车使用安全带的监督检查和依法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安全带管理工作的领导,努力提高广大交通民警
对使用安全带重大意义的认识。各地要把加强安全带使用管理作为当前强化管理、严格执
法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和方式,积极向广大群众和驾驶
员宣传安全带的有效防护作用,督促驾驶员自觉遵守《通告》规定,努力提高广大交通参
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
三、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使用安全带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有关安全带安
装、使用的管理规定,并把这项工作纳入到交通管理的日常工作中,制定检查制度。各地
要教育广大执勤民警认真履行职责,对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章行为要严格依法处罚。
四、广大公安干警特别是交通民警要带头使用安全带,为驾驶员 做出表率,树立人民
警察的良好形象。对违反《通告》规定的行为要依法处罚;对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要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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