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30.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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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 期 】19960813
【 版 号 】2
【 标 题 】交通部对承运进口废物有新规定
【 作 者 】田边
【 正 文 】
本报讯 为加强对进口废物的运输管理,配合国家有关部门防止有害废物非法进入
我国污染环境,交通部最近发布了《关于加强承运进口废物管理的规定》,并自8月2
0日起实施。
《规定》要求,凡从事我国外贸货物运输的承运人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和规章,不得承运我国禁止进口的废物。承运我国允许进口的废物的承运人必须在托运
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满足下列四个条件后方可接受订舱。(一)提供我国国家环保局
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二)提供我国商检机构或我国国家商检局指定或认可的检
验机构签发的进口废物装运前检验合格证明;(三)提供贸易合同的正本复印件或其编
号或收货人的书面确认;(四)提供收货人的详细名称、地址。
按照上述规定进口到我国港口的废物,凡不符合我国废物进口标准的,收货人应当
依法负责退货,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田 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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