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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  期 】19960821
【 版  号 】1
【 标  题 】加快两岸直接通航进程  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实施
【 作  者 】万红强/孙杰
【 正  文 】
    新华社北京8月20日电  (记者万红强、孙杰)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今天颁布
《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今起实施。交通部部长黄镇东在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上表示,两岸直接“三通”是两岸人民的迫切愿望,根据“一个中国、双向直航、互惠
互利”的原则,交通部制定了《管理办法》,目的是为了加快两岸直接通航的进程,促
进两岸间已发展起来的间接通航尽快转变成直接通航。
    《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共15条,适用于海峡两岸港口之间的海上直达
客货运输。
    并规定,两岸航运属特殊管理的国内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是两岸航运业务
的主管机关;在祖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登记注册的符合祖国大陆或者台湾地区的独资航运
公司及合资航运公司条件的航运公司,经交通部批准,方可以其所有的或者经营的船舶
从事两岸航运业务。
    关于申请经营两岸航运业务的航运公司,《管理办法》规定,在大陆注册的地方航
运公司应当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交通部批准;国务院
各部门所属的航运公司由主管部门核转交通部批准。在台湾注册的航运公司应当委托其
在祖国大陆的船舶代理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经该船舶代理公司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
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交通部批准。
    《管理办法》强调,非经交通部批准,外国航运公司不得经营台湾海峡两岸间双向
直达的或者中转的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为两岸航运业务提供服务的祖国大陆港口和船
舶代理公司,由交通部批准并予公布,未经批准则不得从事与两岸航运相关的服务;未
经交通部批准从事两岸航运业务的航运公司的船舶,港务监督机构不得为其办理进出港
口签证,港口不得为其装卸货物,船舶代理公司不得为其办理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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