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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 发挥审判职能服务小康社会建设

党的十七大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国人民描绘了一幅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成为人民法院今后一段时间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法院就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和有力的司法保障,与人民一道共同努力建设一个人居环境优美、市场秩序规范、社会和谐发展的小康社会。

  一、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服务小康社会建设,必须明确肩负的历史使命

  十七大报告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更好地发挥 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公平正义。由于社会深刻变化、大量尖锐、复杂的社会矛盾衍生为刑事犯罪、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进入司法领域,改革过程中大量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要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人民法院为社会和谐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过程,就是不断发挥职能作用,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过程。人民法院要完成所肩负的重任,就必须转变思想观念,提高工作标准,着眼于“四项建设”、致力于社会和谐,将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诉讼问题作为切入点和着力点,克服就案办案,重办案轻服务的思想,坚持工作到位、服务到位,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贯穿到法院的各项工作之中,坚持“有效率的公正”,着力解决法院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确保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学习贯彻党的十七精神、服务小康社会建设,必须正确处理几个关系

  十七大报告指出:“要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促进现代化建设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促进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协调。”“四项建设”的全面推进对人民法院的司法服务,对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的需求不断加大,人民法院必须找准自己的位置,才能在推进小康社会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由于人民法院自身工作的中立性、被动性等原因,在提供服务和保障时不可避免会遇到一些问题与矛盾,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并加以化解。具体而言,就是要正确处理四种关系。

  1、正确处理审判中立与司法服务的关系

  审判中立是指裁判者在审判过程中应保持被动和中立的特性,而依法主动服务则要求人民法院在职能范围内主动提供法律服务。二者看似矛盾,但并不对立。法院不仅仅是由人民产生、对人民负责的机构,更重要的是,法院需要通过自己的活动,展现法院的人民性,提高法院公信力,并最终实现法治目标。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当保持中立,同时要充分认识到依法审判对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意义,克服过去的狭隘服务观念,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服务社会的多元化功能,不断扩展以审判职能为主的各项职能,不断延伸服务领域,特别是要善于运用法官对法律规则的确认、适用、创造功能,引导和示范符合法律的行为,为社会全面腾飞提供全方位的、高质量的司法服务,使法院在推进社会法治化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2、正确处理依法审判与促进发展的关系

  法院依法审判的根本目标和终极价值取向是保障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大局是依法审判的目的,依法审判是服务大局的重要手段和前提。因此,我们不能将依法审判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割裂开来,必须处理好促进发展与依法审判的关系。一方面要防止不顾经济发展大局孤立地开展司法工作,既要严格依法办案,又要注意方式方法,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运用司法手段,有效化解矛盾和冲突,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另一方面要坚守法律底线,坚持科学发展观,规范经济社会法治化发展,从促进建立安全宽松、和谐稳定、平等诚信的良好投资、城乡人居环境入手,从宏观上促进经济社会与人的全面发展。

  3、正确处理法律与政策的关系

  正确适用政策能够弥补法律的滞后性、机械性弊端,及时解决成文法理解不统一或立法疏漏问题,使司法活动更能适应不断发展的小康社会建设进程。但法律与政策在定时期内并不完全统一,甚至相互冲突,人民法院既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否定法律的特殊作用,也不能简单地用法律去否定政策,取消政策的指导作用。政策与法律冲突的实质主要在于统一司法与地方发展需要的不协调。作为地方法院,应当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是否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这一目的来进行司法活动,必须将法律和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在兼顾国家全局利益的情况下积极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避免对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造成阻碍,但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也不是搞地方保护服务,要坚决避免将司法沦为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

  4、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加强协调的关系

  从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服务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看,当前司法工作的职能作用不仅要在于追求公正、高效、权威的价值实现,还要在于化解和解决矛盾纠纷上,努力提高服判息诉率和社会认可度,使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都得到切实体现。这要求法官在办案中,一方面要坚持原则,严格执行程序法和实体法,依法公正裁判;另一方面又要注意方式方法,努力克服就案办案、机械执法的倾向,充分运用司法手段,加强协调,促进社会各方共同发展。要善于通过汇报工作、提出建议等方式,使司法机关的职责要求同党委、人大的工作要求相一致,确保正确服务大局而不是最终妨碍大局。

  三、学习贯彻党的十七精神、服务小康社会建设,必须明确自身的职能定位

  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学会用发展的眼光、从全面的高度,找准为如皋全面腾飞提供司法保障的切入点、着力点、出发点和立足点。一是树立正确的纠纷解决观。把妥善化解矛盾作为提供司法保障的切入点,以案结事了、定纷止争为目标,把每一件纠纷的调处,都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次具体实践,尽可能地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尽可能地节省司法资源;二是树立正确的维护稳定观。把确保稳定作为提供司法保障的着力点,把稳定工作放在建设小康社会这个大的目标中来研究,提升到促进社会和谐、全面腾飞这个更高层次上来追求,积极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有效抑制和减少影响稳定的各种社会消极因素;三是树立正确的群众利益观。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群众利益作为提供司法保障的出发点,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诉求,特别是要加强对困难群众的司法救助。物质财富的拥有,可以有先后之分,但司法正义的获得,不能有彼此之别,如果没有对困难群众、弱势群体特殊的制度保护,法庭就容易变成诉讼技巧的竞技场,强者和弱者在形式正义面前会很难获得实质正义的平衡。因此,法院有义务、有责任通过司法救助,切实解决经济困难的群众打不起官司等问题;四是树立正确的司法权威观。把维护司法公正作为提供司法保障的立足点。司法权威是通过严格的司法程序、规范的司法行为,向当事人和全社会展示的一种威望、一种公信力。司法权威要靠公正、高效的司法活动来实现,靠廉洁、清正的法官队伍来保证。法律只有被公正、高效地适用,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自觉拥有和一体遵从,才能真正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才能最终实现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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