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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人事局、财政局、民政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优抚社会福利工作,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参照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对山东省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岗位津贴调整如下:
                        一、发放范围和标准
                      
            (一)凡在山东省民政系统优抚医院、社会福利院、社会精神病人福利院、儿童福利院、收容遣送站等从事医疗卫生工作而影响身体健康的职工,均应按照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及危害身体健康程度,分别享受一、二、三、四类津贴。具体按照山东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鲁卫人字(99)第23号文件中医疗卫生津贴标准执行。
                      
            (二)专职从事对生活不能自理的伤残军人、福利院生活不能自理的收养对象和残疾婴幼儿护理的工作人员,按照二类津贴标准执行。
                    (三)收容遣送站直接接触收容对象的人员,按照三类津贴标准执行。
                    二、发放办法及有关问题,参照医疗卫生津贴规定执行。
                    三、调整岗位津贴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
                    四、本通知自2001年12月1日起执行。山东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鲁人薪〔1995〕2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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