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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NU 通用公共许可证
一九九一年六月 第二版
(原文出处: http://www.gnu.org/copyleft/gpl.html)
版权所有 (C) 1989,1991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Inc.
59 Temple Place, Suite 330, Boston, MA 02111-1307 USA
允许每个人复制和发布这一许可证原始文件的副本,
但绝对不允许对它进行任何修改。
声明
This is an unofficial translation of the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into Chinese. It was not published by the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and does not legally state the distribution terms for software that uses the GNU GPL--only the original English text of the GNU GPL does that. However, we hope that this translation will help Chinese speakers understand the GNU GPL better.
这是一份 GNU 通用公共许可证非正式的中文翻译。它不是自由软体基金会所发布,并且不能适用於使用 GNU GPL 的软体 —— 只有 GNU GPL 英文原文的版本才行。然而,我们希望这份翻译能帮助中文的使用者更了解 GNU GPL。
序言
大多数软体许可证的用意在於剥夺您共享和修改软体的自由。相反的,GNU 通用公共许可证力图保证您共享和修改自由软体的自由 —— 保证自由软体对所有使用者都是自由的。GNU GPL 适用於大多数自由软体基金会的软体,以及任何因信任而采用 GNU GPL 的作者所开发的软体。(有些自由软体基金会软体受 GNU 函式库通用许可证的保护)。您也可以将它用到您的程式中。
当我们谈到自由软体 (free software) 时,我们指的是自由而不是价格。我们把 GNU 通用公共许可证设计成您的保障,让您保有发布自由软体的自由(您可以自由决定是否要对此项服务收取费用);确保您能收到程式原始码或者在您需要时能得到它;确保您能修改软体或将它的一部分用於新的自由软体;而且还确保您知道您拥有这些权利。
为了保护您的权利,我们需要作出规定:禁止任何人剥夺您的权利,或者要求您放弃这些权利。如果您修改了自由软体或者发布了软体的副本,这些规定就转化为您的责任。
例如,如果您发布这样一个程式的副本,不管是免费的还是收费的,您必须将您具有的一切权利给予您的接受者;您必须确认他们能收到或得到原始程式码;并且将这些条款给他们看,使他们知道他们有这样的权利。
我们采取两项措施来保护您的权利:
用版权来保护软体。
提供您许可证,赋予您复制,发布和修改这些软体的法律许可。
同样,为了保护每个作者和我们自己,我们需要清楚地让每个人明白,自由软体没有担保 (no warranty)。如果由於某人修改了软体,并继续加以传播,我们需要它的接受者明白:他们所得到的并不是原来的自由软体。由其他人引入的任何问题,不应损害原作者的声誉。
最後,由於任何自由软体不断受到软体专利的威胁,故我们希望避免这样的风险。如果自由软体的再发布者以个人名义获得专利许可证,也就等同将软体变为私有。为防止这一点,我们必须明确声明: 任何专利必须以允许每个人自由使用为前提,否则就不准许有专利。
下面是有关复制、发布和修改的确切的条款和条件。
GNU 通用公共许可证
有关复制,发布和修改的条款和条件
0. 凡是版权所有者在其程式和作品中声明其程式和作品可以在 GNU GPL 条款的约束下发布,这样的程式或作品都受到本许可证约束。下面提到的 "程式" 指的是任何这样的程式或作品。而 "程式的衍生作品" 指的是这样的程式或者版权法认定下的衍生作品,也就是说包含此程式或程式的一部分的套件,可以是原封不动的,或经过修改的,和/或翻译成其他语言的 (程式)。(在下文中,"修改" 一词的涵义一律包含翻译作品。) 每个许可证接受人 (licensee) 用 "您" 来称呼。
本许可证条款不适用於复制,发布和修改以外的行为。这些行为超出这些条款的□围。执行本程式的行为不受条款的限制。而程式的输出只有在其内容构成本程式的衍生作品 (并非只是因为该输出由本程式所产生) 时,这一条款才适用。至於程式的输出内容是否构成本程式的衍生作品,则取决於程式具体的用途。
1. 只要您在每一程式副本上明显和恰当地宣告版权声明和不承担担保的声明,并原封不动保持此许可证的声明和没有担保的声明,并将此许可证连同程式一起给其他每位程式接受者,您就可以用任何媒体复制和发布您收到的程式的原始码。
您可以为转让副本的实际行动收取一定费用。您也可以自由决定是否以提供担保来换取一定的费用。
2. 您可以修改程式的一个或几个副本或程式的任何部分,以此形成基於这些程式的衍生作品。只要您同时满足下面的所有条件,您就可以按前面第一款的要求复制和发布这一经过修改的程式或作品。
您必须在修改过的档案中附有明显的说明:您修改了此一档案及任何修改的日期。
您必须让您发布或出版的作品,包括本程式的全部或一部分,或内含本程式的全部或部分所衍生的作品,允许第三方在此许可证条款下使用,并且不得因为此项授权行为而收费。
如果修改的程式在执行时以交谈方式读取命令,您必须使它在开始进入一般的交谈使用方式时列印或显示声明:包括适当的版权声明和没有担保的声明(或者您提供担保的声明);使用者可以按此许可证条款重新发布程式的声明;并告诉使用者如何看到这一许可证的副本。 (例外的情况:如果原始程式以交谈方式工作,但它通常并不列印这样的声明,那麽您基於此程式的作品也就不用列印声明)。
这些要求适用於整个修改过的作品。如果能够确定作品的一部分并非本程式的衍生产品,且可以合理地单独考虑并将它与原作品分开的话,则当您将它作为独立的作品发布时,它不受此许可证和其条款的约束。但是当您将这部分与基於本程式的作品一同发布时,则整个套件将受到本许可证条款约束,因为本许可证对於其他许可证持有人的授权扩大到整个产品,也就是套件的每个部分,不管它是谁写的。
因此,本条款的意图不在於剥夺您对完全由您自身完成作品的权利,而是履行权利来控制基於本程式的集体作品或衍生作品的发布。
此外,将与本程式无关的作品和本程式 (或本程式的衍生作品) 一起放在贮存媒体或发布媒体的同一卷上,并不导致将其他作品置於此许可证的约束□围之内。
3. 您可以以目标码或可执行形式复制或发布程式 (或符合第 2 款,本程式的衍生作品),只要您遵守前面的第 1、2 款,并同时满足下列三条中的任一条。
在通常用作软体交换的媒体上,和目标码一起附有机器可读的完整的本程式原始码。这些原始码的发布应符合上面第 1,2 款的要求。或者
在通常用作软体交换的媒体上,和目标码一起,附上书面报价,提供替第三方复制原始码的服务。该书面报价有效期不得少於 3 年,费用不得超过完成原程式发布的实际成本,原始码的发布应符合上面的第 1,2 款的要求。或者
和目标码一起,附有您收到的发布原码的报价信息。 (这一条款只适用於非商业性发布,而且您只收到程式的目标码或可执行码,和按 b 款要求提供的报价)
作品的原始码指的是对作品进行修改最优先择取的形式。对可执行的作品而言,完整的原始码套件包括:所有模组的所有原始程式,加上有关的介面的定义,加上控制可执行作品的安装和编译的 script。至於那些通常伴随著执行本程式所需的作业系统元件 (如编译器、核心等) 而发布的软体 (不论是原始码或可执行码),则不在本许可证要求以程式原始码形式伴随发布之列,除非它是本程式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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