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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旅客须知
一、"自带行李"是指旅客自行携带,保管的行李。
二、"托运行李"是指根据水路行李运输合同由承运人运送的行李。
三、行李运单是水路行李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行李运单的提单联是旅客提取行李
的凭证。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限制运输的物品,以及"客规"有特别规定不能办理托运的物
品外,其他物品均可以办理行李托运。
五、严禁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船上人身和财产
安全的其他危险品办理行李托运。
六、托运的行李,每件重量不得超过50千克,体积不得超过0.5立方米,长度不得超
过2.5米。
七、托运行李的包装应完整、牢固、捆绑结实,适合运输。旅行包、手提袋和能加
锁的箱类,应加锁。包装外部不拴挂其他物品,纸箱应有适当的内包装。
八、易碎品、精密仪器及家电电器,应使用硬质材料包装,内部衬垫密实稳妥,并
在明显处标明"不准倒置"等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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