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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转发医药管理局治理整顿医药市场的意见
新华社北京5月17日电国务院最近批转了国家医药
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医药市场的意见》,要求各
地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医药管理局在这份《意见》中提出,近年来一些
地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现象相当严重
,医药市场十分混乱,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
社会安定。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
护社会的安定,必须把药品作为特殊商品加以严格管理,
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全国医药市场进行治理整顿。
对治理整顿医药市场工作,国家医药管理局在《意见
》中提出了四个具体要求。一是请各地人民政府负责,由
医药、卫生、工商、公安、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参加,
组成强有力的治理整顿医药市场领导班子,共同做好医药
市场的治理整顿工作。
二是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查。国家医药管
理局是国务院管理医药(不含中药)的职能部门,负责医
药生产、经营的行业管理,组织对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
业的审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是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医药的职能部门。县、市尚
未设立医药管理部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行使
医药管理职能。各级医药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药品生产、
经营的行业管理工作。凡生产、经营药品的企业,都必须
严格进行审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生产药品。凡
不按规定程序审批,无证无照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企业和从事药品零售的个体工商户,一律不得生产、经营
药品。
三是进一步整顿经营秩序。药品批发业务必须由国营
医药商业专业批发企业统一经营。国营医药商业暂时延伸
不到的边远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批
准,县、市医药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当地具备条件的单位代
理批发业务。未经委托的任何单位不得从事药品批发业务
。集体、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经营药品批发业务;
不得经营血液制品、生物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
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严禁兽药经营单位经营人用药品。
药品生产企业只准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准转手倒卖
或批发其他企业生产的药品。医疗单位不得转手批发经营
药品,自行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医药工商企业和
医疗单位都要严格遵守国家的物价政策,不得随意提价、
定价。
四是整顿经营作风,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各级医药管
理部门在加强医药市场管理的同时,要加强医药商业网点
的建设。坚决制止药品购销活动中的一切不正之风,严厉
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不法行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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