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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会的平等不是教育起点的平等



   教育平等实质上是与一个人的受教育的利益、受教育的权利相关,不仅仅涉及教育机会问题,而且涉及教育过程和教育结果,但教育平等是相对的,并不是平均分配教育资源。教育平等从属性上看属于社会平等而非自然平等,即平等与否并非起因于自然而源于人的自觉活动,可以选择,可以进行道德评价。教育平等不仅仅涉及利益问题,而且涉及权利和价值问题。教育平等作为一种社会性平等,包括教育权利平等和教育机会平等等组成部分。 

    权利平等有两层涵义:一是人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应该完全平等,一是人人享有的非基本权利应该比例平等。在现代教育体制中,受教育权是人的基本权利,普及义务教育是满足人的基本权利的手段,但受高层次的教育是人的非基本权利,根据非基本权利的比例平等原则,社会应该“不平等”地分配每个人的非基本权利,但需要采取补偿性原则。

    基本权利的获得不需要竞争,也不需要机会。教育机会是每个儿童进入教育结构和参与教育活动的各种条件的总和。教育机会属于人的非基本权利。萨托利把机会平等分为平等进入和平等起点,“平等进入就是在进取和升迁方面没有歧视,为平等的能力提供平等进入的机会······平等起点则是如何平等地发展个人的潜力。”因此,教育权利的平等才是教育起点的平等。我们在确立教育机会平等时,既要关注竞争权利的机会平等,也要注重发展潜力的机会平等。

    教育机会可分为社会提供的机会和非社会提供的机会。

    非社会提供的机会主要有家庭提供的机会、个人天赋提供的机会等。西方学者将由于家庭或父母因素导致的机会称为“代际转让机会”,这是无法自主选择的。每个人因其天资不同带来的机会也会不平等,而这种不平等本身就是一种公平,让天赋不同的人平均分配机会则是不公平的。

    就社会提供的机会而言,“正义或公平却是要求,人们生活中由政府决定的那些状况,应该是平等地提供给所有人享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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