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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科技创业园优惠政策
为鼓励广大科技人员和研发机构到徐州科技城(科技创业园)创办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鼓励高新技术创业发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进园条件
1、企业有明确的技术开发项目和科技成果,并以自主开发为主,技术水平较高,商品化、产业化和市场前景好。
2、企业已取得法人资格,在徐州市(市辖各区及徐州经济开发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纳税,自负盈亏、产权明晰、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3、企业负责人熟悉本企业业务,有较强的管理能力。
4、注册资金真实,具备项目所需要的一定资金。
5、在科技创业园有常驻研发、经营或办公地点。
6、所开发的产品生产工艺先进,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环保要求。
7、科技创业园鼓励发展电子与信息通讯技术、生物工程及医药技术、光机电一体化技术、新材料技术、新能源及节能环保技术以及其它高新技术等项目入园创业孵化。
(二)优惠政策
1、进园企业享受国家、省、市对高新技术企业制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2、经认定的高新技术孵化项目,从认定之日起三年内,给予该项目每年交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相应的财政奖励;之后二年,给予相当于该项目每年交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的财政奖励。
3、科技成果拥有者创办科技型企业时,经评估后的科技成果可作为无形资产参与投资,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可以达到35%。
4、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成长性强的进园企业优先推荐申报火炬计划、星火计划及各类科技项目。列入国家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和市级以上科技项目的,企业注册归属地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匹配。
5、优先推荐进园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产品企业。园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其年销售收入可降至500万元。
6、进园企业申报专利并被国家专利局受理的,全额资助专利申请费用。
7、进园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其增值税软件产品实际税负超过3%,集成电路产品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新的集成电路以及扩大再生产。
8、鼓励境外科技人员和出国留学人员到创业园创业,个人所得合法收入汇出不受汇兑限制。凡获得国(境)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境)外开办公司(企业)的,留学人员其所办企业可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注册后可享受创业园区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留学生创办企业经评审,可获得5-20万专项基金用于开发和生产。
9、积极鼓励我市各区及开发区吸引高新技术项目入园孵化。本着“谁招商、谁受益”的原则,其招商的科技型企业工商注册、税收归属相应各区,财政优惠措施由注册归属地落实。
10、进园企业孵化毕业后到各区及开发区产业化的高新技术项目,直接以受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减半缴纳土地出让金。开办经济效益高的企业,自投产经营年度起计算,凡连续三年缴纳的增值税(不含进口环节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三项合计与该企业占地面积之比不低于每平方米500元人民币的,返还全部土地出让金的一半。
11、如在优惠期内从事的经营活动与其原先申报确认或认定时提交的资料不符,则取消其享受优惠的资格,并补交相应时期内已享受优惠的款项。
本规定由徐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三)关于徐州科技城(科技创业园)进园项目的优惠政策有关条例的说明
一、进园条件部分(共7条),根据国家科技部制定的关于进驻高新技术创业中心孵化企业条件的有关规定。
二、优惠政策部分:
第1条 根据青岛市科技园科技创业中心、武汉高新技术创业中心制定的优惠政策。
第2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科技创新计划(2003-2007年)>的通知》(徐委发[2004]19号)。参考徐州经济开发区54号文(徐开管办[2002]54号)。“第七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从认定之日起五年内,财政安排“金桥科技投资风险金”给予相当于该项目每年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的财政扶持;之后五年,给予相当于该项目每年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开发区留成部分50%的财政扶持。”及无锡市、苏州市高新技术创业中心对入驻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3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科技创新计划(2003-2007年)>的通知》(徐委发[2004]19号)。
第4、5、6条参照无锡市、苏州市高新技术创业中心对入驻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7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2010年前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软件产品实际税负超过3%,集成电路产品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新的集成电路以及扩大再生产。”
第8条 参照无锡市、苏州市高新技术创业中心对入驻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10条 根据徐州经济开发区54号文(徐开管办[2002]54号)。第十四条 “投资高新技术项目,直接以受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减半缴纳土地出让金。开办经济效益高的企业,自投产经营年度起计算,凡连续三年缴纳的增值税(不含进口环节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三项合计与该企业占地面积之比不低于每平方米500元人民币的,返还全部土地出让金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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