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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
<td> <font color="#000000">
<p align="center"><br>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p>
<p align="center">(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p>
<p> 我国的互联网,在国家大力倡导和积极推动下,在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中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使人们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方式已经开始并将继续发生深刻的变化,对于加快我国国民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服务信息化进程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如何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问题已经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为了兴利除弊,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决定:</p>
<p>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br>
(一)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br>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br>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p>
<p> 第二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br>
(一)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br>
(二)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br>
(三)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br>
(四)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p>
<p> 第三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br>
(一)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br>
(二)利用互联网损坏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br>
(三)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br>
(四)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br>
(五)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p>
<p> 第四条 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br>
(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br>
(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br>
(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p>
<p> 第五条 利用互联网实施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p>
<p> 第六条 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p>
<p>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p>
<p>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在促进互联网的应用和网络技术的普及过程中,重视和支持对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增强网络的安全防护能力。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宣传教育,依法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各种违法活动,为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利用互联网时,都要遵纪守法,抵制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与信息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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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p>
<p><font color="#000000"><br>
</font></p>
<p><font color="#000000"> <br>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font></p>
<p><font color="#000000">第一章 总则</font></p>
<p><font color="#000000">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font></p>
<p><font color="#000000">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font></p>
<p><font color="#000000"> 第三条 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br>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font></p>
<p><font color="#000000">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font></p>
<p><font color="#000000">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br>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br>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br>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br>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br>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br>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br>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br>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br>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font></p>
<p><font color="#000000">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br>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br>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br>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啬的; <br>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br>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font></p>
<p><font color="#000000"> 第七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font></p>
<p> </p>
<p><font color="#000000">第二章 安全保护责任 </font></p>
<p><font color="#000000"> 第八条 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font></p>
<p><font color="#000000"> 第九条 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第联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国际出入口信道、所属互联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font></p>
<p><font color="#000000"> 第十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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