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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底歧义和昧义(人人在自己所用的文字方面都可以如此),则我可以说他是为真理、知
识同和平而战的战士,并不是虚荣,野心,或党派底奴隶。
8 要想在某种程度以内来改正上述的语言缺点,要防止由此所生的种种不利,则我想
我们可以遵守下述的一些规则。
自然,别的较我有力的人,如果觉得在这题目上值得更进一步的思索,并且用自己底思
想嘉惠世人,则我这些规则或者是可以废弃的。
第一改正方法:不要用无观念的文字——第一点,人应当留心不要乱用无意义的文字,
和无观念的名称。人们只要留心一观察,他们就会看到,这个规则不是全无用处的。因为他
们稍一留心,就会记忆起,在同别人谈话时,所谓本能,同情,反感等名词是常被人乱用
的,而且他们正容易由此断言,应用这些名词的人们,在自己心中并没有与之相应的观念,
他们所说的只是一些声音,而且那些声音只是常在相似的情况下,来代替所谓理由。不过我
们并不是说,这一类文字原来就没有固有的意义,我们只是说,任何文字和任何观念之间,
既然没有自然的联系,因此,人们纵然在心中没有观念来表示于文字中,而他们亦会根据习
惯来学会,来读诵,来书写这一类的文字。不过人们只要想自己同自己作有意义的谈话,则
他们必须用一定的文字来表示一定的观念才行。
9 第二点,在情状方面,各种文字要有清晰的观念——
第二点,人们如只是用文字来标记观念还不够;他们用文字所表示的那些观念,如果是
简单的,则它们还应该是明白的,如果是复杂的,则它们还应该是有定的;这就是说,他们
底心中必须有简单观念底精确集合体,而且我们底声音还必须标记那种精确有定的集合体,
而不标记别的。在情状底名称方面,这种情形是在所必需的,尤以在道德的文字方面为然;
因为道德的文字在自然中既然没有有定的对象,则它们底观念,便非由自然中发源的,
因此,它们就会很纷乱起来。就如正义一词,虽是人人口中所常说的,可是它底意义常是很
无定,很松散的。要想避免这种情形,则人心中必须清晰地了解那个复杂观念中所含的一切
成分;而且那个观念如果是由一再混合而成的,则人还当来分析它,一直等找寻到最初的简
单观念。若不达到这种程度,则人们所用的文字都是错误的;不论这个名词是“正义”,或
其他的文字。我并不是说,人在每一次用“正义”一词时,都应当永远记着,要详细地做这
分析。我所说的乃是,人必须把那个名称底意义详加考察,必须在心中对那个名称底各部分
有了确定的观念,使自己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来从事分析。一个人如果以为所谓正义的复杂
观念,就是要按照法律来处理他人或他人底货物,可是同时他对于那个正义底复杂观念中所
含的法律那个部分,又无明白清晰的观念,那么他底正义观念,一定会成了纷乱的,不完全
的,要想达到这种精确的程度,那自然是一种麻烦的事体,因此,人们觉得,自己心中纵然
没有精确地把混杂情状底复杂观念确立起来,那亦是可原谅的。不过我仍然得说,人们如果
不能做到这一步,则他们底心中一定会发生了很大的含混和纷乱,而且在同人谈话时,一定
会发生了许多的口角。
10 在实体方面,各种文字必须与外物相契——在实体方面,我们如果想正确地利用各
种名称,则只有有定的观念还不够。在这方面,各种名称必须与实在的事物相契合。不过关
于这一层,我将逐渐详细讨论。在探求哲学的知识时,在谈论真理时,这种精确性是绝对必
需的。在普通谈话中和日常事物中,如果亦能有这种精确性,那自然是很好的,不过我想这
一层是难以办到的。通俗的观念正适合于通俗的谈话;
这两种虽然都纷乱已极,可是在交易中和教区的宴会中,它们亦很够用。商人们,爱人
们,厨役们,和成衣匠,都各有各的文字,来进行日常的事情,因此,我想,哲学家和辩论
家如果要想被人明白地了解自己,他们亦应该有自己底文字才是。
11 第三点,它们要有常度——第三点,人们单单有了观念,单单有了确定的观念,用
文字把它们表示出来,那还不够;他们还必须尽力把自己底文字应用在平常人用这些文字所
表示的那些观念上。因为各种文字(尤其是已经确立的语言中那些文字),既然不是私人底
所有,而是交易和沟通底公共尺度,因此,任何人都不能任意来改易通行的印鉴,改变文字
所表示的那些观念;而且即在不得已要改变时,至少他亦得使人注意到这一层。在说话时,
人们底意思至少要让人了解才是;可是人们如果不常依从公共的用法,则他们必须时时来解
释,来发问,来中断,那是多么不方便的。我们底思想必须依据于语言底常度,然后才能迅
速地,明了地进入于他人心中;因此,我们应当费一些心思来研究语言的常度,而在道德的
名称方面,尤其应当如此。要想学会各个名词底固有意义和用法,我们必须有所取则才是。
人们如果在自己底著述中,谈话中具有极明白的意念,而且依据极精确的选择和适度,用各
种名词来表示它们,则他们正可以成为我们底模范。我们如果能依据语言底常度,来应用我
们底文字,则我们纵然仍不幸地不被人所了解,可是这种责任往往归在对方,因为我们既按
照常度来运用语言,则他该了解我们,他既不能,那就证明他是不懂他所说的语言了。
12 第四点,必须把它们底意义指点出来——第四点,不过通用的语言并不永远明显地
把确定的意义附加在各种文字上,使人们经常确知它们所表示的是什么;而且人们在促进自
己底知识时,因为所得的观念异于普通传统的观念,因此,他们或造一些新字(这是人们所
不常冒险做的,因为恐怕被人诬为矫揉造作或鹜奇立异),或者仍用旧字,而附从新的意
义。因为这两种缘故,人们即在遵守前述各种规则以后,有时为分辩其文字底意义起见,亦
不得不常声明其含义是什么样的。因为,有时候,习惯会使文字底意义松散而不定(类如在
复杂观念底名称方面),有时候,谈论中最关重要的名词是易陷于含糊或错误的。
13 要指示文字底意义,有三条途径——人底文字所表示的各种观念既然种类不同,因
此,我们要在某种情形下来指明它们所表示的观念是什么样的,则我们亦应当采取不同的途
径。因为人们虽然以为要表示文字底固有意义,应当以下定义为最适当的方法,可是有些文
字却是不能定义的,这个亦正如有些文字底精确意义,不用定义是不能知道的一样。
此外还有第三种文字,是一部分可下定义,一部分不可下定义的;这在简单的观念、情
状和实体等名称方面,就可以看出来。
14 第一,在简单观念方面,我们可用同义字或实物来指明——第一,人在应用简单观
念底名称时,如果知道自己不曾被人所了解,或有被人误解的危险,则他为坦白起见,为达
到语言底目的起见,应该指明他底意思,应该宣示他那个名称所表示的是什么观念。不过这
是不能用定义来指明的(如前所说),因此,我们如果不能用同一个文字来指示出我们底意
义来,则我们只能用下述两种方法。(一)人们如果知道那个简单观念所寓托的实体,而且
知道它底名称,则我们如果向他们提出那个实体后,他们亦可以知道那个简单观念底名称。
因此,我们如果想使乡下人明白什么是所谓“败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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