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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黄金书屋---我的哲学的发展</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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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HREF="index.html">我的哲学的发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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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ER><B><FONT FACE="楷体_GB2312"><FONT COLOR="#FF6666"><FONT SIZE=5>第五章 叛入多元论</FONT></FONT></font></B></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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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
<td><pre><span class="swy1"> 将近一八九八年终的时候,穆尔和我背叛了康德和黑格尔。穆尔在前领路,我紧步
其后尘。我想关于这种新哲学第一篇公之于世的叙述是穆尔在《心灵》上的一篇文章,
论《判断的性质》。虽然他和我现在并不坚信这篇文章里的所有学说,我(我认为还有
他)仍然同意这篇文章里的消极的那一部分,就是说,同意这样一种学说:一般说来,
事实是离经验而独立的。虽然我们的意见是一致的,可是我认为,在我们的新的哲学里
最感兴趣的是什么,我们是有所不同的。我想,穆尔最关心的是否定唯心论,而我最感
兴趣的是否定一元论,二者却是紧密相连的。其紧密相连是由于关于关系的学说。这个
学说是布莱德雷从黑格尔的哲学里提炼出来的,我称之为“内在关系学说”,我称我的
看法为“外在关系学说”。
内在关系说主张,两项之间的每种关系基本上是表示这两项的内在属性,归根到底,
是表示这两项所构成的那个总体的属性。对某些关系来说,这种看法是说得过去的。姑
举爱和憎为例。如果甲爱乙,这种关系体现在(也可以说是成自)甲的某些心情。甚至
一个无神论者也不能不承认一个人能爱上帝。所以爱上帝是一个人感觉出这种爱来的一
种状态,并不真正是一种具有关系的事实。但是我所感兴趣的关系是更加抽象的一种。
假定甲和乙是两件事,甲先于乙。我不认为,这意味着甲里有一种东西,使甲(完全不
牵涉到乙)具有一种特性,我们若提到乙来表示这种特性,就不正确了。莱布尼茨举了
一个极端的例子。他说,如果一个住在欧洲的人有一个妻子在印度,他的妻子死了,他
完全不知道。在她死的时刻,他有了本质的变化。那时我所反对的正是这种学说。我觉
得,内在关系学说特别不能用于“非对称”关系,就是说如果甲与乙之间有,而乙与甲
之间却没有的那种关系。我们再来看看“先于”这种关系。如果甲是先于乙,乙就不是
先于甲。如果你想用甲和乙的形容词来表示甲对乙的关系,你就不能借助于表示日期的
字。你可以说甲的日期是甲的一种属性,乙的日期是乙的一种属性。但是那对你来说,
并没有什么用处,因为你还得接着说,甲的日期是先于乙的日期。所以你就发现,还是
躲不开关系。如果你采用一种计划,认为关系是甲和乙所构成的那个整体的一种属性,
你的处境就更糟。因为在那个整体里甲和乙没有次序,因此你无法区别“甲先于乙”和
“乙先于甲”。在大部分的数学里,非对称关系是主要的。所以这个学说很重要。
我想,引用我一九○七年在亚理士多德学会宣读的一篇文章的一部分,也许最能说
明这个问题的重要性。这篇文章是讨论哈勒德·究钦的书论《真理的性质》的。
我们所考虑的学说也许都是从一个中心逻辑学说演绎而来的,这个逻辑学说可以这
样来表示:“每种关系都是以相关的项的性质为基础的”。我们可以称之为“内在关系
公理”。从这个公理紧接而来的结论一定是,真实或真理的整体必是究钦先生意义之下
的一个有意义的整体。因为每一部分就要有一种性质,这种性质对每一别的部分或整体
表示其关系;因此,如果任何部分的性质完全明白了,整体以及每一部分的性质也就完
全明白了;反过来说,若是整体的性质完全明白了,那就包含它对每一部分的关系的知
识,因此也就包含每一部分对每一部分的关系的知识,所以也就包含每一部分的性质的
知识。而且显然,如果真实或真理是究钦先生意义之下的一个有意义的整体,内在关系
公理就一定是真的。因此,这个公理就等于一元论的真理学说。
不但如此,假定我们不要区分一件事和它的性质,由这个公理而来的结果必是:考
虑任何事物,若不就其对整体的关系来考虑,必是徒劳无功的。因为,如果我们考虑
“甲和乙相关”,这个甲和这个乙也和任何别的东西相关。说甲和乙是什么,就要意味
着与宇宙间任何别的东西有关系。如果我们只考虑甲所借以与乙相关的那一部分性质,
我们可以说是考虑与乙相关的那个甲;但是这是考虑甲的一种抽象的方法,并且只是一
种部分为真的方法。因为甲的性质(这和甲是一回事)包含甲对乙的关系的根据,也包
含甲对所有别的东西的关系的根据。所以,若不说明整个宇宙,是绝不能把甲说得真切
的;那么,对甲的说明就和对所有别的东西的说明是一件事,因为各种事物的性质也和
莱布尼茨的单子的性质一样,一定都表示同一个关系系统。
现在让我们更严密地考虑一下内在关系公理的意义,以及赞成和反对它的理由。首
先,按照主张每种关系是成自项的性质或成自项所构成的整体的性质,或只是每种关系
在这些性质中有一种·根·据,因此,内在关系公理就有两种可能的意义。我见不到唯
心论者对这两种意义加以区分。真的,一般说来,他们趋向于把一个命题和它的结果等
同起来,这样就吸收了实用主义的一个明显的主张。可是这两种意义的区别不是那么重
要,因为,我们将要见到,这两种意义都会导致一种看法,即,“关系”完全是没有的。
正如布莱德雷先生所极力主张的那样,(参看《现象与实在》,第二版,第519
页:“实在是一个,它必须是单一的,因为如果把多看做是真的,多就是自相矛盾的。
多意味着关系,并且,由于其关系,它就无可奈何地总要肯定一个高级的统一体”。)
内在关系公理,不管是二者之中的哪种形式,都包含一个结论,即,不存在“关系”,
不存在很多事物,而只有一件事物。(唯心论者会加上:最后。但是那只是说,忘掉结
论往往是方便的法门。)得到这个结论是因为考虑到多的关系。因为如果真有两件东西,
甲和乙,(这是多,)完全把这多化为甲和乙的形容词,是不可能的,必须是甲和乙应
有不同的形容词,并且这些形容词的“多”不能解释为它们又有不同的形容词,不然就
要有无限倒退的毛病。因为,当甲有“不同于乙”这个形容词,乙有“不同于甲”这个
形容词的时候,如果我们说甲和乙不同,我们必须假定这两个形容词是不同的。那么,
“不同于甲”一定有“不同于‘不同于乙’”这个形容词,这个形容词一定不同于“不
同于‘不同于甲’”,等等,以至于无穷。我们不能把“不同于乙”当做一个不需要进
一步还原的形容词,因为我们不得不问这个短语中的“不同”到底是什么意思。它事实
上是从一种关系得来的一个形容词,不是从一个形容词得来的一种关系。这样说来,如
果真有多,一定是有一个不能还原为“形容词不同”的多,就是说,其原因不在不同的
项的“性质”中。因此,如果内在关系公理是真的,结果必然是没有多,只有一件东西。
这样说来,内在关系公理就等于本体论上的一元论的那个假定,就等于否定有任何关系
存在。凡是我们觉得有一种“关系”存在,其实这是一个关于整体的形容词,这个整体
是由所假定的那个关系的项而成的。
这样说来,内在关系公理就等于这样一个假定:每个命题有一个主语和一个谓语。
因为一个肯定一种关系的命题必总是可以化为一个主语-谓语的命题,这个命题是关于
关系中的项所构成的那个整体的。这样朝着越来越大的整体向前进,我们就渐渐改正了
我们最初的一些粗疏的抽象的判断,越来越接近于那个关于整体的真理。那个最后的完
全真理一定是成自一个具有一个主语(即整体)和一个谓语的命题。但是,因为这包含
区分主语和谓语,好象它们可以是多,甚至这也不是全真,最多我们只能说“从理智上
说”,它是“无法改正的”,也就是说,其为真不亚于任何真理之为真;但是,甚至绝
对真理也一直不是完全真。《参看《现象与实在》,第一版,第544页:“所以甚至
绝对真理好象最后也成为是错误的。必须承认,最后,可能的真理没有一个是完全真的,
它只是把原来意在整体翻译的东西做了片段的、不完全的翻译。
这种内在的矛盾是无论如何地属于真理本有的性质。虽然如此,绝对真理与相对真
理之间的分别仍然是要保持的,因为,简单来说,前者从理智上说,是无法改正的。”)
如果我们问我们自己,支持内在关系公理的根据是什么,相信这个公理的人使我们
发生怀疑。例如,究钦先生始终肯定这个公理,不提出支持它的论证。就我们能够发现
的根据来说,好象是有两个,虽然这两个实在是无法区分的。第一是充足理由律。这个
定律是说,凡事不能只是一件简单的事实,而必是有些理由使它是如此,而不是如彼。
(参看《现象与实在》,第二版,第575页:“如果项与项在它们自己的内在性质上
并不构成关系,那么,就它们来说,它们完全没有理由象是有关系,并且,就它们来说,
关系是强加上去的。”并参看第577页。)第二,有这个事实存在,即,如果两个项
有某种关系,它们就不得不有这种关系;如果它们本来没有这种关系,它们就是不同的;
看来这就表明,在这些项本身中是有某种东西,使它们这样彼此相关。
(1)充足理由律不容易说得很确切。它的意思不能只是说,每个真的命题是逻辑
上从一个什么别的真命题演绎来的,因为这是一个显而易见的真理,这个真理并不能产
生对这个定律所要求的结果。例如,2+2=4可以从4+4=8演绎出来。但是把4
+4=8看做是2+2=4的一个理由是荒谬的。一个命题的理由总应该是一个或更多
的较为简单的命题。所以充足理由律的意思应该是,每个命题可以由更简单的命题演绎
出来。看来这显然是错误的,无论如何,这对考虑唯心论不能是恰当的。唯心论主张,
命题越简单,就越不真。所以,坚持一定要从简单的命题出发,是荒谬的。所以,我的
结论是,如果充足理由律的任何形式是恰当的,倒必须由考查支持关系公理的第二根据
来发现,即,有关系的各项不能不象实际那样互相关连。
(2)我认为,这个论证的力量主要是靠一种错误的陈述方式。
也许可以说:“如果甲和乙在某个方面有关系,你就必须承认,如果它们没有关系,
它们就和现在不一样了。因此,在它们中一定是有某种东西,这种东西对它们现在那样
互相关连,是极其重要的。”可是,如果两个项在某个方面有关系,其结果是,如果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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